出售女童照片牟利岂止无德

  作者:史洪举

  5月27日,有网友反映,上海市徐汇区某儿童摄影师暗地在网上出售女童写真照片和拍摄花絮。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陈某某利用其开设的摄影服务公司为儿童摄影之便,在未经当事人允许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贩卖牟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今,很多家长都选择给孩子拍摄写真照,作为童年记忆和留给子女的珍贵礼物。但一些本应负有保密责任的经营者,私自将拍摄的女童照片贩卖牟利,无疑严重悖逆了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

  众所周知,公民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得散布、传播他人隐私。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拍摄过写真照的人可能有过类似经历,摄影经营者往往拍摄很多照片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选中照片后付费,未选中的照片由经营者保管,并美其名曰该照片的版权由拍摄者享有。在此需要厘清的是,无论拍摄者是否享有照片的版权,其均无权擅自公开、散布、使用消费者的照片。现实中,影楼使用其所拍摄的消费者照片作为广告宣传画面的行为,均被判决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报道所中的事例,摄影师的行为更加幽暗卑劣,让人怀疑其是否不仅仅是牟利那么简单。其不仅出售女童的写真照片和拍摄花絮,更是配上“舞蹈服白丝+裸足;裸足、泳装、花边袜白丝”等具有暗示性的隐晦词语。

  可见,摄影师的行为不只是单纯的侵犯肖像权,更是将女童隐私内容作为牟利工具。尤其是,其将女童照片通过网络群加以售卖,必将导致相关照片、隐私被广泛传播,给被害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该行为已不仅是民事侵权,更可能涉嫌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肖像的行为已经有违职业道德,将女童照片贩卖牟利,尤显其动机之无耻卑劣,社会危害更大。故公安部门有必要查清其真实动机,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也应积极作为,帮助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护权益,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只有让作恶者既承担赔偿责任,又受到严厉的治安处罚,才可形成警示,避免将未成年人肖像和隐私当作牟利工具的恶行再次发生。(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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