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专门法,让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有法可依

  作者:张智全

  国家公园,守护着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9月10日,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针对国家公园专门立法,将为国家公园的规划和设立、保护和管理、参与和共享、保障和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作为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园对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都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0月,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从此上升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的战略高度。

  然而,近年来虽然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园创建设立、监测评估等10多项制度办法标准,但国家公园从试点探索到正式设立、发展,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上位法,根治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凸显了筑牢保护管理法治基石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提升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立法是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关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法律规范分散化、立法非专门化影响执法和守法成效的问题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用专门法的刚性约束为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提供“绿盾”保障,势在必行。

  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关乎全国生态安全和物种安全,需要规范国家公园的设立条件、划定、管理机构、规划、内部功能区划、开发利用活动的限制、监督体制、生态补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这些问题的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进行系统立法,统筹制定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上位法,才能对涉及国家公园各环节的保护管理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在法治的兜底下规范运行。

  此外,为国家公园制定专门法,也是固化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保护管理国家公园进行了立法上的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有益经验。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些有益经验予以固化,才能让其更富有权威性而得以传承,确保其发挥出防止国家公园被破坏的利器作用。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在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亟待法治化的关键节点,制定专门法,既有利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有法可依,又有利于以专门法名义固化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最大程度助力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不力问题的彻底解决。(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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