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如此打击电诈于法无据

  作者:余寒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以及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

  钱是自己的,银行只是代为保管,想取出来却还得经过层层审批,银行的这一操作,引发了一片质疑。防范电信诈骗的初衷是好的,但反诈无限扩大化,折腾储户,如此矫枉过正是否侵犯了取款自由?

  首先要指出的是,对电信网络诈骗当然应该严防死守。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迭代更新,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给一些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舆论层面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呼声相当强烈。

  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与派出所合作,对取款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核实,能够有效防范电信诈骗。现实中,确实有不少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询问资金用途,成功拦截电诈转账的案例,有效减少了储户的经济损失。

  但在此事中,不是网友不支持反诈,而是涉事银行的操作,相当于增设了一个审批环节,于法无据。与其说是为储户资金负责,倒不如说是一刀切地因噎废食,增加了储户的负担,且涉嫌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该银行的流程,取款2万元以上就需要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账户进行核实,这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增设审批环节之后,原本便捷的取款流程,变得更加复杂,服务效率降低,那些急需用钱的储户该怎么办?其二,每笔取款派出所都介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为了打击反诈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到,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但这仅限于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门槛是5万元以上,并且该规定没有要求银行在取款时必须得到派出所的同意。此次事件中,涉事吉林银行取款2万元,就需要向派出所报备,明显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即便打着反诈的旗号,也很难站得住脚。

  银行说到底是服务机构,既然是服务机构,就应该以为储户提供方便为职责,而不是矫枉过正地去折腾甚至刁难储户。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连取款自由都无法保证,储户又怎么会愿意配合银行调查反诈信息呢?

  不管怎么说,电信网络诈骗必须严防死守,但反诈工作也要于法有据,银行与执法机关理应平衡好各种因素,在打击电信诈骗,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金融安全与客户权益的双赢。(余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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