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消费必须刷脸,自愿还是“被自愿”?

  作者:赵志疆

  近日,四川绵阳东辰高级中学仙海校区一学生家长投诉称,该校在校园内采用刷脸消费,不仅强制学生办理人脸识别协调账号,且每位学生每年需支付150元平台服务费。

  要想在学校吃饭,首先需要办理人脸识别协调账号,然后还要支付“平台服务费”?如此环环相扣的程序设计,颇有些“请君入瓮”的味道,家长的不满可想而知。此事引发舆论关注之后,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局回应称,刷脸系统收费是基于家长自愿办理的校园通讯卡,若不办理号卡,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学生可以在校园正常刷脸消费。

  对于这种解释,涉事学生家长并不买账,其表示,该校老师在家校群明确告知家长,如不尽快缴费,将影响孩子在校食堂等的正常消费,后果自负。如果这种说法属实,所谓“后果自负”显然就包含了要挟的意味,也难怪家长只能“被自愿”。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局再次回应时表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电话沟通后,家长对政策解释表示满意。

  150元的平台服务费,看似金额不大,实则问题不小。一方面,考虑到校内学生数量众多,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另一方面,如此豪取强夺,本身就是对学生权益的粗暴侵犯。在这件事中,学生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自愿”?原本满腹怨言的学生家长,为什么在电话沟通之后“对政策解释表示满意”?当地相关部门在与家长沟通的时候,到底说了什么?事关该校所有学生的权益,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解释清楚。面对家长投诉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公开作出回应,而不应如此含混不清、语焉不详。

  近年来,不少学校都引进了刷脸消费系统。此举的好处是,学生既不必携带现金,也无需借助电子设备,消费起来比较方便。然而,此举的坏处同样明显:因为“花钱不见钱”,有些孩子花起钱来容易大手大脚,养成过度消费的习惯;此外,刷脸系统的广泛应用,也难免会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对于学校来说,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智能化手段,确实可以提高校园管理效率。但引进人脸识别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完善管理机制以确保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一项原则是“谁处理谁负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数据安全比管理方便更重要,这是学校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学校可以引进人脸识别系统,但不应对此实行“一刀切”,采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前提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学校理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此来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无论此次事件真相如何,都不失为一种警示。学校切不可为了管理方便,而忽视了数据安全,更不能因此伤害学生的权益。涉及学校收费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管,保障好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充分给予他们真正自愿选择的权利。(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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