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金福
绵阳的孙女士在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8.8元的三明治,准备食用时发现过期两个半小时,于是要求便利店赔偿,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9月17日,记者从绵阳涪城区法院获悉,经调解,便利店同意向孙女士赔偿了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9月18日《成都商报》)
消费者在便利店购买三明治,准备食用时发现已过期,而且刚刚过期两个半小时。面对“三明治过期两个半小时”,这位消费者不是选择“算了”,而是选择与商家论理,要求合理赔偿。笔者以为,消费者如此“较真”之举,无疑值得点赞,值得提倡。
众所周知,食品“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食品哪怕只过期两个半小时,也是过期食品。而如果消费者一旦食用过期食品,轻则会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可见,食用过期食品危害多多,危险重重。
按理说,消费者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这是合理、合情、合规、合法的赔偿要求。作为商家,也理应及时予以道歉和赔偿,但这家便利店却以赔偿金额过高而不同意赔偿,这显然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说明,这位消费者向店家提出合理赔偿,并非“过分要求”,而是在赔偿范围之内。
虽然经法院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谅解,由便利店向这位消费者赔偿了价值1000元的抵金券,但笔者以为,这无疑是这位消费者“较真”之后取得胜利的一种体现。
由此,笔者不禁在想:如果每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到类似过期食品时,都能像这位消费者那样,勇敢地“站出来”,学会“较真”,学会“论理”,那么,我们身边的商超、便利店里的各种过期食品就一定会越来越少,食品的安全性也就会越来越高。如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自然也就更有保障。
因此,笔者以为,“三明治过期两个半小时求索赔”这一典型案例,无疑极具借鉴意义。一方面,对于商家来说,必须切实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对于一些临期食品,更应高度重视,切不可让临期食品成了“过期食品”,从而危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必须“擦亮眼睛”,在购买食品时不妨先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是过期食品,哪怕是“过期两个半小时”,也应理直气壮地与商家论理,向商家提出合理的索赔,切忌“算了”而不与商家“较真”,而助长了无良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嚣张气焰。
笔者衷心希望通过“三明治过期两个半小时求索赔”这一典型案例,既能对更多的消费者起到“维权提醒”,又能对更多的商家起到“惩戒警示”,从而共同守护好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