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维扬书生
广东广州。梁女士凭借丢失手机所连接的Wi-Fi名称,跨城60公里,亲自去找回手机。(10月11日澎湃新闻)
广州女子梁女士手机丢失后,进入华为“查找设备”APP,依手机定位确定小区楼栋,再通过手机所连接的Wi-Fi账号逐层逐户排查,最终锁定住户,在警方的协助下顺利拿回手机。梁女士历经波折找回手机的经历经媒体报道后,在多个平台登上热搜,引发数百万人围观。但是拿回手机的梁女士发现,因为自己的手机没有设置密码,其手机内的私人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已经被全部删除,社交账号内的视频也都被清空。梁女士是个徒步爱好者,社交账号内保存的都是她徒步旅行的生活记录都已被删除。另外,其身份证、卡片以及与手机一起遗失的手机壳也都已不见,无法找回。
这也就是说,梁女士费九牛二虎之力找回的手机,与裸机无异。对于这一点,家住佛山的拾得人难辞其咎。
从道德层面来看,捡到手机无偿归还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的是一个人的诚信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当我们捡到手机时,应该考虑到失主可能面临的焦虑和不便,尽自己所能尽快归还手机。这不仅是对失主的帮助,也是对自己道德品质的一种提升。
从法律角度来看,归还捡到的手机是一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还明确:“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从社会角度来看,归还捡到的手机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应当关注他人的需求和困难,尽自己所能提供帮助。当捡到手机时,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尽早归还给失主。
本案中的拾得人,至少存在三点过错:一是捡拾他人手机后没有及时联系失主,二是捡拾他人手机后也没有及时送交公安部门,让公安部门联系失主,三是拾得人擅自清空了梁女士手机里的资料及社交账号等,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
如果说捡到他人手机不及时归还,只能受到道德谴责,但擅自删除他人隐私信息,已经涉嫌违法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的拾得人既没有主动联系失主,也没有主动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反而故意删除手机内存、失主社交账号内容,涉嫌侵犯隐私权,拾得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以为梁女士找回手机后,对拾得人的追责不能“烂尾”,因为不追究拾得人的法律责任,等于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而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本案中拾得人的侵权行为不具备免责条件,梁女士应该拿出不远60公里追回手机的魄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拾得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梁女士轻易放弃追责,让作恶之人皮毛无伤逃过法律制裁,其违法成本等于零,怎么能伸张正义并维护法律尊严?